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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刑更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谢松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松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刑更825号罪犯谢松,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3)章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松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赣中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并提供了对该犯的计分考核、奖惩审批及年度评审鉴定等证据材料,于2017年6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在2014年5月至2017年3月的罪犯计分考核中,该犯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0次。本次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30000元。执行机关所提供的罪犯谢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谢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能积极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假释后的监管条件已落实且生活有着落,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松予以假释。(��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品珍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娅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