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4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韦某、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4执118号申请执行人:韦某,男,1980年75月5日出生,壮族,居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农某,女,1983年9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本院在执行韦某与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农某已自动交款5,000元。经农某群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等信息以及搜农某群的人身、住所地,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石峰审判员 黄贤山审判员 梁攀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