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8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伟成与被执行人李绍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解冻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伟成,李绍勋,湖南华雁建设有限公司中亚分公司,湖南华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8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唐伟成,男。被执行人李绍勋,男。被执行人湖南华雁建设有限公司中亚分公司。负责人李绍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华雁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立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伟成与被执行人李绍勋、湖南华雁建设有限公司中亚分公司、湖南华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唐伟成与被执行人李绍勋、湖南华雁建设有限公司中亚分公司、湖南华雁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现双方已按执行和解的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绍勋、湖南华雁建设有限公司中亚分公司、湖南华雁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动产、不动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农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魏芸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