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6执1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涧支行与邓自香、董家位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涧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涧支行,邓自香,董家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6执1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涧支行,住所地:南涧县振兴南路12号。代表人:汪永庆,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饶跃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涧支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段智勇,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大理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邓自香,女,1978年3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巍山县人,个体户,住南涧县。被执行人:董家位,男,1977年9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南涧县卫生局职工,住南涧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涧支行与被执行人邓自香、董家位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邓自香、董家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涧支行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受理执行后,被执行人邓自香、董家位于2016年7月22日自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涧支行归还借款本息20000元(本金11075.58元,利息8924.42元)。因被执行人邓自香、董家位未履行剩余案款,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对被执行人邓自香、董家位提供抵押的房产,即位于南涧县南涧镇彩云路证号为南土国用(2010)第17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号:101-101-33-3F10102、图号:71.80-01.25、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13.12平方米)、南房权证南政字第2008C-1**号房屋(建筑面积为87.46平方米、1幢102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2017年6月22日买受人张伟以人民币580028元的最高价竞得。2017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涧支行领取案款426673.20元(贷款本金350019.85元、贷款利息71653.35元、律师费2000元、评估费3000元),扣缴案件受理费7454元、申请执行费5754.40元,余款140146.40元由被执行人董家位于2017年6月30日领取。至此,案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绍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字现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