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125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25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200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法定代理人:韩某(张某1之母),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被执行人:张某2,男,1977年7月3日,汉族,唐山市开平区硕东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职工,住唐山市开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春辉执行员 杨 国执行员 董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兴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