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民初10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家庄亭江商贸有限公司与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亭江商贸有限公司,田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1063号之一原告石家庄亭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无极镇柴城村北。法定代表人张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滕某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北京松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人。原告石家庄亭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亭江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38元减半2669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石家庄亭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改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