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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民初10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家庄亭江商贸有限公司与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亭江商贸有限公司,田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1063号之一原告石家庄亭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无极镇柴城村北。法定代表人张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滕某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北京松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人。原告石家庄亭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亭江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38元减半2669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石家庄亭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改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