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民初11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万志军诉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志军,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1171号之三原告:万志军,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祖培,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孙尧忠。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国,该公司员工。被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学东。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凡,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立辉,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志军与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万志军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志军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志军撤回对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6.00元,保全费1,209.00元,合计4,265.00元,由原告万志军负担。审 判 长 罗耀雄审 判 员 林 洁人民陪审员 陈永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 员代 玉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