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福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802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777号。受理日期:2017年6月14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郑冰冰。被告人:黄福长,曾用名黄根长,绰号“黄毛”,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于都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6日起,被告人黄福长在其位于石狮市灵秀镇塔前村塔兴街26号一楼租住处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牌等赌具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2月13日22时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黄福长及12名参赌人员,并扣押赌资人民币24973元(已由公安机关收缴)、抽头渔利金额人民币1200元及麻将牌3副。被告人黄福长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期间向公安机关揭发二起他人涉嫌开设赌博的犯罪行为并协助抓获二名犯罪嫌疑人。本院另查明,被告人黄福长开设赌场期间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98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福长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600元,并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黄福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福长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福长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福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及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黄福长予以从轻处罚。综上,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可对被告人黄福长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福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黄福长退出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六百元及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麻将三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荣添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子杰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