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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梁建军非法经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建军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775号罪犯梁建军,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新密市人。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新密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建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5年6月5日至2017年9月28日止。宣判后,梁建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郑刑二终字第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9月25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梁建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10月份,艾洪召、苏怀栋、买三奇通过米永周的介绍,租赁新密市超化镇任沟村二组梁建军的养猪场作为非法生产卷烟的生产场所,梁建军明知他人非法生产卷烟,仍提供场地。2013年10月22日,艾洪召等人将生产卷烟的机器安装在梁建军的养猪场内,雇佣工人非法生产卷烟,指派卢总伟运输非法生产的卷烟;2013年10月24日晚,卢总伟驾驶货车从养猪场运输非法生产的卷烟行至新密市超化镇任沟村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散花、红旗渠等香烟,共计价值50700元;后公安机关联合新密市烟草专卖局对该制假场所进行检查,查获香烟、过滤嘴棒、烟丝、盘纸及机器设备共计价值803172.3元。经鉴定,查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该犯系从犯。2017年3月14日缴纳罚金15000元。罪犯梁建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优秀。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梁建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董忠智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雅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