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91民初9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蔡如黄与戴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如黄,戴程,王月霞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91民初933号之一原告蔡如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杰,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相成,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月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如黄诉被告戴程、第三人王月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如黄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如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如黄撤回对被告戴程、第三人王月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4060元,由原告蔡如黄负担。审 判 长 徐连成审 判 员 卞仁彪代理审判员 邓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