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91民初9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蔡如黄与戴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如黄,戴程,王月霞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91民初933号之一原告蔡如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杰,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相成,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月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如黄诉被告戴程、第三人王月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如黄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如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如黄撤回对被告戴程、第三人王月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4060元,由原告蔡如黄负担。审 判 长  徐连成审 判 员  卞仁彪代理审判员  邓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