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30执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国安、聂长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安,聂长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30执3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国安,男,1956年3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现住广昌县。被执行人聂长喜,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现住广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赣1030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聂长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聂长喜在本院指定期限内自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聂长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聂长喜存于银行的账户存款13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上官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