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3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某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15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回族,陶然亭街道办事处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6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执行人陈某依据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27461号法律文书,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李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提出解封申请。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轿车的查封、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婧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