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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小彩与雷涛、党百康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524执93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彩,女,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百良镇,农民。被执行人雷涛,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农民。被执行人党百康,男,汉族,中师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甘井镇,退休教师。申请执行人杨小彩与被执行人雷涛、党百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24民初1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雷涛、党百康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小彩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雷涛、党百康返还现金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涛、党百康向申请执行人杨小彩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小彩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院(2017)陕0524执9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6月29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