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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渭南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澄城县某科工贸有限公司、权某某高某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澄城县某科工贸有限公司,权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系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某,系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澄城县某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权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权某某,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6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因公证债权一案,渭南市公证处(2013)渭证经字第562号公证债权文书及(2014)渭证执字第2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3024951.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渭南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渭南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渭证执字第28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竹丽审判员  贠承一审判员  刘沙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甘兴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