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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与王龙伟、韩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王龙伟,韩冰,王金秋,王秀玲,陈寒粦,林希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初133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住所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府前路238号。主要负责人:陈智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惠,女,1972年1月30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系该行员工。被告:王龙伟,男,1979年2月23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韩冰,女,1987年7月10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系王龙伟之妻。被告:王金秋,男,1959年10月26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王秀玲,女,1960年8月10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系王金秋之妻。被告:陈寒粦,男,1983年1月21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林希希,女,1987年8月11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系陈寒粦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寒粦,男,1983年1月21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霞浦支行)与被告王龙伟、韩冰、王金秋、王秀玲、陈寒粦、林希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霞浦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惠及王龙伟、韩冰、王金秋、王秀玲、陈寒粦(兼林希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霞浦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王龙伟与韩冰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含借期内利息、罚息、复利,自2016年8月1日起依合同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当前暂计至2017年4月12日止本息合计80136.83元);2、依法判令王金秋、王秀玲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21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寒粦、林希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210000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王龙伟与韩冰系夫妻关系,因从事养殖弹涂鱼需要资金周转,向邮储银行霞浦支行申请小额农户联保贷款70000元,于2015年9月1日共同借款7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期内利息为年利率14.58%,前10个月每月1日偿还贷款利息,后两个月每月1日各偿还贷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贷款于2016年9月1日到期。王金秋、王秀玲、陈寒粦、林希希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签字确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龙伟与韩冰至2016年8月1日止仅偿还贷款利息8516.99元。此后,王龙伟与韩冰均未有偿还贷款,现贷款已到期,目前尚欠本金70000元及利息(含借期内利息、罚息、复利),经催讨,王龙伟与韩冰均未偿还欠款,王金秋、王秀玲、陈寒粦、林希希也未履行还款义务。王龙伟、韩冰、王金秋、王秀玲、陈寒粦、林希希:对邮储银行霞浦支行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王龙伟与韩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贷款本金7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含借期内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17年4月12日利息计10136.83元,自2017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付);二、王金秋、王秀玲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21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寒粦、林希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21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金秋、王秀玲、陈寒粦、林希希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王龙伟、韩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3元,减半收取计902元,由王龙伟、韩冰、王金秋、王秀玲、陈寒粦、林希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 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颜阔钫执行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出生效之日起计算。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