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北碚稠州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清XX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北碚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港富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李贤明,杨丽琼,重庆三腾食品有限公司,刘建召,XX,重庆蓉泰塑胶有限公司,刘建设,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北碚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清路235号、237号、239号、241号、271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56873332-X。法定代表人赵海华,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港富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堰口村二社,组织机构代码59052959-5。法定代表人李贤明,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贤明,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杨丽琼,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重庆三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核心区高阳片区清居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55678457-6。法定代表人刘建召,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建召,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XX,女,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重庆蓉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草街拓展区古圣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20330718-4。法定代表人刘建设,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建设,男,196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苏清,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北碚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三腾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港富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蓉泰塑胶有限公司、刘建召、李贤明、刘建设、XX、杨丽琼、苏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5)碚法民初字第0443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应执行案款2919984.18元。被执行人重庆三腾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港富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蓉泰塑胶有限公司、刘建召、李贤明、刘建设、XX、杨丽琼、苏清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北碚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由尹春杰负责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因尚待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人重庆蓉泰塑胶有限公司土地的结果,现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恢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韦 勇审判员 宋帅武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