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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2207号原告:党某某,住渭南市某某区西段。被告:王某某,住渭南市某某路。原告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党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贠承一人民陪审员  张利莎人民陪审员  李文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