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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执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生存诉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生存,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1885号申请执行人:郭生存,男,1964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6421011********7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裕民西街裕民小*********西户。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迎宾***号。法定代表人:郭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277000元,利息115000元(以借款本金500000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6月25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即500000元×2%×11月+500000元×2%÷30天×15天=11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29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6533元,上述费用合计142982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生存诉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卢正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6)宁0302民初3004-1号裁定书对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1450000元予以冻结,现因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毛继保代理审判员  赵国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