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桂准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11刑初188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桂准,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洛阳市洛龙区。因盗窃于2014年9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执行逮捕。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桂准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伊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桂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桂准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市场南方服装城一楼东街中段,趁被害人金某不备将其放在外套口袋中的一部乐视X500手机盗走,当场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巡防大队工作人员抓获。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69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桂准采取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希望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桂准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市场南方服装城一楼东街南段,趁被害人金某不备将其放在外套口袋内的一部乐视X500手机盗走,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巡防大队队员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92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桂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金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胡某、王某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及被告人桂准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桂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桂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涉案赃物已追退失主,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桂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琴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段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牛志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