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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2民初4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滨诉被告范玉芝、陈福、陈卫新、王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滨,范玉芝,陈福,陈卫新,王英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82民初4619号原告:张滨,男,1986年8月6日出生。被告:范玉芝,女,1952年5月24日出生。被告:陈福(被告范玉芝之夫),男,1952年6月3日出生。被告:陈卫新,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被告:王英杰(被告陈卫新之妻),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原告张滨诉被告范玉芝、陈福、陈卫新、王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滨,被告范玉芝、陈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卫新、王英杰经本院公告传唤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方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4,000元。二、涉诉费用由被告方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卫新与范玉芝于2016年10月2日因生意需要在原告处借款5.7万元,当时称两个月内将全部款项还清,但未能按约定还款。后经我催要,被告偿还了3,100元,尚欠53,900元。另外被告范玉芝与陈福系夫妻关系,被告陈卫新与王英杰系夫妻关系,陈卫新系陈福、范玉芝之子。原告认为被告之间是家庭成员,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方应互负连带责任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范玉芝、陈福辩称:欠原告钱属实,对于还的3100元我不知道。因为陈福患有高血压,范玉芝没敢跟陈福说借钱的事情。原告张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被告范玉芝、陈卫新签名的欠据一张,用以证明借款时间、数额。被告陈卫新、王英杰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属性,具备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案经庭审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范玉芝与被告陈福系夫妻关系,被告陈卫新与被告王英杰系夫妻关系,被告陈卫新系被告范玉芝、陈福之子。2016年10月2日,被告范玉芝、陈卫新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7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欠据载明:今欠到人民币伍万柒仟元整(¥57,000.00元),欠款人:范玉芝、陈卫新。2016年10月2日。”2016年10月26日经原告催要,被告陈卫新偿还了原告3100元。尚欠原告53,900元,此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原告张滨与被告范玉芝、陈卫新借款的事实存在,原告提交了由被告范玉芝、陈卫新签名的欠据一张。被告范玉芝、陈卫新未履行还款的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二被告应予偿还。但被告范玉芝、陈福系夫妻关系,被告陈卫新与被告王英杰系夫妻关系,且借款时被告范玉芝、陈福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卫新与被告王英杰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因此四被告应共同偿还尚欠原告借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陈卫新、王英杰经公告传唤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据依法做出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玉芝、陈卫新、陈福、王英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尚欠原告张滨借款人民币53,9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560元、公告费263.7元,合计1,973.70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兴安审 判 员  李冬雷人民陪审员  安天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雲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