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天鹅涂料(武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神驰车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鹅涂料(武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神驰车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2212号原告:天鹅涂料(武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17号孵化园区*号楼。法定代表人:郑秀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智涛,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神驰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襄阳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永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湖北高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龙,湖北高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天鹅涂料(武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神驰车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天鹅涂料(武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天鹅涂料(武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鹅涂料(武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19元,减半收取计1109.50元,由天鹅涂料(武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彭金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