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董杰萍与梅河口市金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杰萍,梅河口市金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364号原告:董杰萍,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告:梅河口市金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梅河口市丽景家园。法定代表人:王文楠,总经理。董杰萍与梅河口市金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董杰萍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杰萍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董杰萍负担。审判员 宋纪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旸—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