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清远市悦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远市悦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999号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悦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环城东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794609490D。法定代表人刘学文,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956号江西建工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红宾,系深圳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尹树能,系深圳分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清远市悦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提交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现因被执行人还应履行配合申请执行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义务及补充施工文件。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已于2017年6月28日移交(2016)粤1821执999号案第7、8号楼楼房建设工程施工文件给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悦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具体以双方移交签收清单为准。二、涉及被执行人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应当补充的资料,由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悦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列举清单由被执行人继续提交,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应派出工作人员配合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悦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验收手续。该由清远市悦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补充的由清远市悦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业主提供。三、第一项的资料移交完毕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结案。四、本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立即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被执行人应予配合。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合格后,申请执行人应办理书面《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经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申请执行人应将经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的书面《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一份交被执行人存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第二项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廖伟集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邦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