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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滦平县龙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龙宇热力责任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县龙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德龙宇热力责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龙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法定代表人:闫海香被执行人:承德龙宇热力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法定代表人:梅长树申请执行人滦平县龙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龙宇热力责任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37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滦平县龙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德龙宇热力责任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并缴纳了案件的诉讼费、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3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 # xB;审 判 员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毕   云   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东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