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齐丽华、许晓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丽华,许晓伟,袁菊仙,施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837号申请执行人齐丽华,女,1951年9月1日出生,住天台县。申请执行人许晓伟,男,1981年3月8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袁菊仙,女,1951年10月2日出生,住天台县,现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施先平,男,1966年6月2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天民二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袁菊仙、施先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人齐丽华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90元、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袁菊仙、施先平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菊仙、施先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