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财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谢海燕申请冯剑、陶利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海燕,冯剑,陶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368号申请人谢海燕,女,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荣昌县。被申请人冯剑,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璧山县。被申请人陶利,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人谢海燕为与被申请人冯剑、陶利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冯剑、陶利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谢海燕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冯剑、陶利价值4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