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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22刑初20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21日被本院判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8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7日被陆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6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陆川县乌石镇月垌街“五哥”住宅一楼地坪,以骨牌“开牌九”的方式聚集20多人参与赌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被告人陈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21日被本院判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8月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破案经过、辨认笔录与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缴获物品清单、本院(2012)陆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证人陈某1、刘某1、陈某2、陈某3、吕某、罗某、陈某4、陈某5、陈某6、陈某7、刘某2、张某、陈某8、陈某9、陈某10、陈某11、刘某3、刘某4、陈某12、陈某13、陈某14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李丽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小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