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谢国文与临安市清凉峰镇昱岭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文,临安市清凉峰镇昱岭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2230号原告谢国文,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50岁,汉族,住临安市,被告临安市清凉峰镇昱岭关村村民委员会,住临安市清凉峰镇昱岭关村。法定代表人赵宏,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国文与被告临安市清凉峰镇昱岭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由审判员张琼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国文以双方已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国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对其申请依法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国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6元,减半受理费583元,由原告谢国文负担。审判员 张琼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