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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赵金令与马少锋、锁丽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令,马少锋,锁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534号申请执行人:赵金令,又名赵金玲,女,1971年10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马少锋,男,1971年5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锁丽霞,女,1970年6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赵金令申请执行马少锋、锁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恢5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东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