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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固县支行与王某某、张某某、余某某、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王某某,张某某,余某某,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财保28号申请人: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城固县。负责人:王某,该行行长。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申请人:张某某(王某某之妻),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申请人:余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被申请人:虎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固县支行与王某某、张某某、余某某、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固县支行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张某某、余某某、虎某的银行存款73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张某某、余某某、虎某的银行存款73500元。案件申请费728.55元,由申请人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德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