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广西投资集团来宾天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化县渠江潭邵茶叶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投资集团来宾天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科学,安化县渠江潭邵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96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投资集团来宾天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兴宾区河西。法定代表人:苏耀红,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科学,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安化县渠江潭邵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渠江镇连里村柳山组。法定代表人:刘科学。申请执行人广西投资集团来宾天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科学、安化县渠江潭邵茶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刘科学、安化县渠江潭邵茶叶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科学、安化县渠江潭邵茶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超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武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