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8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上海景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轩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詹松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轩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詹松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8349号原告:上海景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汪华,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永全,上海市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轩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熊应发。被告:詹松青,男,198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原告上海景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轩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詹松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詹松青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孜人民陪审员 范幼芳人民陪审员 陆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