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寅存实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寅存实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执3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区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恒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寅存实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工业园区滨海企业总部B16-210。法定代表人:SeanWong,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津民初终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民初终24号民事判决书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杰审判员 梁金胜审判员 王建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