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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余杰武、李碧华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杰武,李碧华,漳浦县兴龙水电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余杰武,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申请执行人:李碧华,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漳浦县兴龙水电站(普通合伙),住漳浦县石榴镇龙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623100007866。代表人施添生,执行事务合伙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余杰武、李碧华与被执行人漳浦县兴龙水电站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余杰武、李碧华据此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勇军执 行 员  林俊杰代理审判员  杨福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凤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