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余杰武、李碧华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杰武,李碧华,漳浦县兴龙水电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余杰武,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申请执行人:李碧华,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漳浦县兴龙水电站(普通合伙),住漳浦县石榴镇龙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623100007866。代表人施添生,执行事务合伙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余杰武、李碧华与被执行人漳浦县兴龙水电站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余杰武、李碧华据此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勇军执 行 员 林俊杰代理审判员 杨福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凤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