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1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乔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赵某某,乔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1民初401号原告马某某,男,东乡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远,临夏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祥明,甘肃君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乔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支付拖欠的土地租金2508元及违约金496元;2、解除合同、恢复土地原状并给付土地复耕费855元。事实和理由:2002年8月原告与被告赵某某签订《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合同约定将原告0.57亩的土地出租给二被告用于种树,每亩每年租金为700斤小麦。后于2013年原告与被告乔某口头协商,每亩每年租金为1000斤小麦,且2013、2014年两年租金已按每亩每年1000斤付清。但自2015年至今被告一直未给付租金。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二被告给付原告土地租赁费2508元(于2017年7月13日前付清);二、解除原告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某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喜庆审 判 员 王维霞人民陪审员 焦世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秦文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