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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凌春增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增武,凌春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刑初167号自诉人杨增武,男,生于1974年7月5日,汉族,住南召县。被告人凌春增,男,生于1975年2月26日,汉族,住南召县。自诉人杨增武以被告人凌春增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凌春增与自诉人杨增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自诉人杨增武的谅解,自诉人杨增武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杨增武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王东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