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80325-80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天津农垦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思礼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垦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思礼商贸有限公司,张春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325-8032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垦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四道168号融和广场2-1-101。法定代表人王崇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思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恒泰路1号。法定代表人马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春蕾,女,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仁恒河滨花园10-2-3101。申请执行人天津农垦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思礼商贸有限公司、张春蕾借款合同纠纷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0223号民事调解书、(2016)津0116民初80222号民事调解书及(2016)津0116民初802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农垦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思礼商贸有限公司、张春蕾履行给付欠款2541151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思礼商贸有限公司、张春蕾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天津农垦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思礼商贸有限公司、张春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农垦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总额为254115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天津农垦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天津思礼商贸有限公司、张春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0223号民事调解书、(2016)津0116民初80222号民事调解书及(2016)津0116民初8022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东审 判 员 李晓棠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