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5民初8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史某与赵某返还原物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861-1号原告:史某,男,1956年1月14日生,满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史增明,男,1966年6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史某胞弟。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某,女,196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赵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查明嵩县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了原告史增亮、史孟川诉被告史增明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5日已作出(2016)豫0325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被告赵某系史增亮之妻,所争执的标的物219斤山萸肉,已由(2016)豫0325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进行了处分,该案于2017年3月2日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已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原告史增亮、史孟川诉被告史增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已对史某诉赵某一案诉讼标的做出处理,本案属重复诉讼。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某的起诉。审 判 长 鲍晓珂审 判 员 李晓晖人民陪审员 黄贝贝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建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