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05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易某某1与被告雷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1,雷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05民初669号原告:易某某1,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现住衡阳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雷某某,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原告易某某1与被告雷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易某某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4595.22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9日晚8时左右,原告与父亲易某某2到东城国际对面的土菜馆收取一次性碗筷600元货款。原告父亲上二楼找老板结账。老板当时说今天不行,要过几天再来。原告父亲认为钱不多且已经跑了多次,要求结了算了。这时,被告雷某某妻子黄某某不由分说上前就将结账单撕碎。原告父亲见她把结账单撕了,就与她讲道理。前面那个老板也进行劝解,并带原告父亲下楼重新补了一张单子。补完后,原告父亲准备离开,被告妻子黄某某却冲过来指着原告父亲骂,接着又打了原告父亲一耳光。原告父亲被打后就喊打人了。此时,被告不是对其妻进行劝阻,反而冲上来将原告父亲拽到土菜馆前的停车坪,打了原告父亲两下。原告见了立即报警,并上前劝阻。被告又朝原告左眼和鼻梁部位猛击一拳。原告当时感觉疼痛难忍,眼睛睁不开,就蹲在地上。后派出所出警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南华大学附二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眼外伤、视神经网膜挫伤、出血性视网膜脱离及左眼眶内壁骨折等。原告住院十八天,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认为此次受伤完全是因为被告侵权导致,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雷某某丁文未予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所受伤害并非工伤,该鉴定意见书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原告为十级伤残,系适用法律错误。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对其是否构成伤残未申请进行重新鉴定,故对原告提交的该份鉴定意见书中评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的结论,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认为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易某某1父亲易某某2系衡阳市蒸湘区洗涤销售中心经营者,原告易某某1日常帮助其父亲经营。2016年6月29日20时许,原告与其父亲开车来到衡阳市珠晖区东城国际对面的土菜馆找该店负责人收取约600元的一次性餐盒款。到该店外后,易某某2到店内找负责人,原告易某某1在车上等。被告雷某某与其妻子黄某某系该店合伙人之一。当时该店几位合伙人在二楼开会。易某某2到二楼找到该店负责人,要求结账。该几位合伙人要去易某某2下次再来。易某某2认为数额不大且多次未结,遂不同意。为此黄某某与易某某2下到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黄某某将易某某2的账单撕毁。该店负责人重新为易某某2补签了账单。但易某某2与黄某某仍有口角。原告易某某1闻讯从车上下来后去劝架。被告雷某某闻讯后从二楼下来,看到易某某2与其妻黄某某在争吵,遂上前拉扯易某某2并朝其头部打了两巴掌。原告易某某1见状边打电话报警边上前去拉架。雷某某遂一拳打在原告易某某1面部。原告易某某1随即因疼痛蹲在地上。不久,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将双方带到派出所。当日,原告到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门诊并住院治疗。2016年7月18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主要为:1、左眼外伤:视神经网膜挫伤;出血性视网膜脱落;左眼眶内下壁骨折;内直肌挫伤;结膜挫伤;2、双侧上颌窦炎症;3、左侧筛窦骨瘤;4、颅脑手术术后;5、双眼准分子激光术后。2016年7月6日,衡阳市衡州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治伤及康复总时间为30日,护理工一个人15日,营养期限为30日。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雷某某因其妻子与原告父亲有口角,遂击打原告父亲,在原告上前拉架过程中又用拳头击打原告面部,致原告受伤,侵害了原告健康权,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易某某1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12269.2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18天×50元/天);3、护理费1746.32元(42494元/天年÷365天×15天);4、营养费300元(30天×10元/天);5、误工费,参照湖南省上年度批发和零售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3835.64元(46667元/天年÷365天×30天);6、交通费,酌情认定为180元(18天×10元/天);7、鉴定费800元,共计20031.18元。原告诉请残疾赔偿金57676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易某某1对其遭受的伤害没有过错,上述损失应由被告雷某某负责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易某某1各项损失20031.18元。二、驳回原告易某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5元,由原告易某某1负担1615元,被告雷某某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文俊人民陪审员  邓忠生人民陪审员  赵 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