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项泽琪与陆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泽琪,陆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民初2128号原告项泽琪,男,199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陆晨,女,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项泽琪与被告陆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荣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项泽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晨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原告项泽琪诉称,2016年7月26日,被告陆晨向原告项泽琪借款15000元,约定归还日期2016年8月26日并出具借条一份。事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项泽琪归还借款15000元。并提供以下证据: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陆晨向原告项泽琪借款15000元的事实。被告陆晨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虽因被告缺席而未经其质证,但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经依法审核后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能证明被告陆晨向原告项泽琪借款15000元并约定违约责任的事实,故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6日,被告陆晨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项泽琪借款15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26日至2016年8月26日。事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项泽琪与被告陆晨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陆晨未按约履行还款的义务,是本案的过错方,依法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现原告项泽琪要求被告陆晨归还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晨向原告项泽琪归还借款1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88元,由被告陆晨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无代书 记员 杨圆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