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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春波与曲立新、吴佳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波,曲立新,吴佳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76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波。被执行人:曲立新。被执行人:吴佳霖。本院在执行王春波与曲立新、吴佳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已经冻结了吴佳霖的工资,经查曲立新、吴佳霖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王春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22民初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关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