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春波与曲立新、吴佳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波,曲立新,吴佳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76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波。被执行人:曲立新。被执行人:吴佳霖。本院在执行王春波与曲立新、吴佳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已经冻结了吴佳霖的工资,经查曲立新、吴佳霖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王春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22民初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关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