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刑更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韩树苗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树苗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刑更363号罪犯韩树苗,男,199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住福建省屏南县。现在宁德监狱服刑。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屏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树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罪犯韩树苗于2015年8月10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7年5月26日以闽宁监假(2017)17号假释建议书,建议对罪犯韩树苗予以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树苗入监后曾三次违反监规累计被扣7分,经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同案被告人已赔偿一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该被害人的谅解。罪犯韩树苗考核自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累计得分1951分,获得三个表扬。宁德监狱于2017年3月15日与罪犯韩树苗的父亲韩某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福建省屏南县司法局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屏司矫评估第31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罪犯韩树苗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罪犯的假释案件研究表、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教育情况跟踪卡、奖惩审批表。2、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3、《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韩树苗与韩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父子关系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韩树苗服刑期间有严重违反监规的行为,改造情绪不稳定,对其假释应从严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树苗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杏审 判 员 崔龙生人民陪审员 林立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成圆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