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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执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谷坡申请执行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坡,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谷坡,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慧霞,经理。关于谷坡申请执行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411执9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毅审判员 于春芳审判员 胡昶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向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