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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春华、魏宝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华,魏宝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401号申请执行人:陈春华,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魏宝煌,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春华与被执行人魏宝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已私下自行和解。申请人陈志明据此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4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勇军执 行 员  林俊杰代理审判员  杨福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凤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