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世菊与唐道银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世菊,女,196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唐道银,男,196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张世菊与唐道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唐道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唐道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王伟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