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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5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重庆墨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重庆今耀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墨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今耀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5183号原告:重庆墨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58号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7X0NXX。法定代表人:周恩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玲伟,男,系原告员工。被告:重庆今耀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259号财信·城市国际-1层,注册号500112007746299。法定代表人:万青松,经理。原告重庆墨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今耀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墨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墨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春人民陪审员  姜全芬人民陪审员  李有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