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9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秦元先、刘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元先,刘大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132号申请人:秦元先,男,1975年6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刘大鹏,男,1990年3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申请人秦元先与被申请人刘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秦元先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大鹏价值100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大鹏价值100000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