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长永、毛花莲等与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永,毛花莲,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543号原告:杨长永,男,汉族,1968年8月11日出生,住山阳区。原告:毛花莲,女,汉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郑旭春,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金宁,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焦新路北)。法定代表人:王海港,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全喜,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原宏伟,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杨长永、毛花莲诉被告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长永、毛花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长永、毛花莲撤回起诉。诉讼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杨长永、毛花莲负担。审判员 肖凌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