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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刑申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鼎国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刑事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最高法刑申118号陈鼎国: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审理江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2008年10月21日作出(2008)江刑初字第0383号刑事判决,认定你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你不服,提出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7日作出(2008)扬刑一终字第00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你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苏刑监字第123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你申诉。你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你无罪。主要理由是:1.你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未予审查;2.检察机关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所收集的据以定罪的证据无法律效力;3.对国家机关证件复印件的涂改,不能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4.变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的建设项目在领取房产证和土地证时没有起任何作用,并非因变造才领到证件;5.本案犯罪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6.你在本案中仅起到合谋作用,没有实施变造的行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申诉予以立案审查,并调阅了有关卷宗。现已审查完毕。关于你提出你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未予审查的申诉理由。经查阅复查卷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你的申诉进行复查时,已将你提交的证据材料与相关申诉理由一并审查,认为你提出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你提出的这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提出检察机关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所收集的据以定罪的证据无法律效力的申诉理由。经查,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经上级检察机关同意,可以并案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渎职犯罪所涉及的其他普通案件。本案系检察机关在调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案引发的关联案件。江都市人民检察院经报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本案予以并案管辖,在程序上并无不当。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你提出的这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提出对国家机关证件复印件的涂改,不能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申诉理由。经查,涂改国家机关证件复印件并使用是否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关键在于被变造的证件复印件是否能起到与原件同样的效力,是否具有破坏国家机关证件公共信用的危害性。本案中,你将变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复印件用于办理律师培训楼的房产证及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等,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导致上述复印件成为办理行政登记的手续材料。复印件是原件内容的再现与固定,起到了与原件同等的证明效力,变造该复印件对国家证件公共信用的危害与变造原件无异。因此,你涂改国家机关证件复印件并使用的行为,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你提出的这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提出变造许可证建设项目在领取房产证和土地证时没有起任何作用,不存在因变造才领到证件的申诉理由。经查,你及同伙在本案中的变造行为不仅有对建设项目的变造,还有针对房屋面积、发证年限、附件名称等的变造,这一整体行为导致国家机关证件的主要内容被篡改并被用于办理房产证、变更土地用途等行政活动中,损害了国家机关证件公共信用。你提出的这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提出本案犯罪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申诉理由。经查,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证件的公共信用,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应当自造成现实、紧迫的侵害行为成立之日起计算。仅有变造行为还不能对客体产生实质侵害,构成本罪应以变造的国家机关证件投入使用为要件。你对变造后的证件的使用持续到2003年6月,原判以此起算追诉时效并无不当。你提出的这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提出你在本案中仅起到合谋作用,没有实施变造行为的申诉理由。经查,你在本案中不仅与他人合谋篡改律师培训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要内容,你又持变造的证件到有关部门办理房产证等事项,还通过吃请等方式使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其办证手续渎职失查,破坏了国家机关证件的公共信用。你在本案中不仅是变造行为的合谋者,还是变造证件的使用者,你的行为危害了国家机关证件的公共信用,符合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你提出的这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应当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