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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俊霞与杜爱叶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霞,杜爱叶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972号原告:李俊霞,女,198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段久日,滑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杜爱叶,女,195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告李俊霞诉被告杜爱叶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原告李俊霞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杜爱叶的起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霞撤回对被告杜爱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俊霞负担。审判员  郝田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英帅